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49)精神,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原则和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49)要求,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二、清理分工和时限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一)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市政府法制办于8月10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8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政府规章和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提出立即取消或2018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8月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审核;政府法制机构于9月10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待本级政府决定后,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市、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作出立即取消或2018年底前取消的决定。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联合发文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的清理结果填写《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逐级汇总),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单位责任,把握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的进度和质量。 (二)依法清理,及时修订。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做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 (三)公布清单,做好宣传。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做好与国家、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根据国家、省公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编制本地、本部门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审核意见与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要协调沟通,达成一致。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协调指导本系统的清理工作,保证上下贯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情况检查,发现下级机关仍索要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或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联络表请于2018年7月23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樊青青;联系电话:0319-3288900(传真);电子邮箱:lyfzb900@126.com。 附件:1.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2.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3.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4.清理工作联络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