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自2018年5月9日起,原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审批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评估等相关事项,一律调整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0日